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实行而无成效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需要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些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能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首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神州律师网 > 债权债务 >
- 上一篇: “执转破”案件中清算转重整的有关裁判规则
- 下一篇: 借款人死亡的还款责任由哪个来承担
债权债务相关
- 08-17 债务追讨时,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怎么样保全及用?
- 08-17 民事责任是指什么?
- 08-17 债主逼债无力偿还如何解决?
- 08-15 网贷还不起可以协商停息挂账吗
- 08-13 挂靠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责任怎么样承担?
- 08-11 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否暂停对担保人的实行程序?
- 08-10 夫妻离婚了主贷不还款如何解决
- 债权债务热点
- 债权债务知识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