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8月17日,网约车司机汤某在开网约车时,突发脑血管疾病,先后撞上道路两侧防护栏后,冲上路口安全岛及人行道,与杨某骑行的共享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毁,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汤某处于脑血管疾病发作状况,右边肢体控制能力丧失,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杨某骑行共享自行车在人行道上正常通过,亦无过错。此次事故是交通意料之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经鉴别,杨某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两个十级。另查,某科技公司为涉案网约车的所有人,与汤某存在汽车出租合同关系。某科技公司为涉案汽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某科技公司垫付杨某医疗费28.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垫付杨某医疗费、护理费共5万元。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原告杨某将汤某、某科技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需要各被告一同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101.5万余元。
法院审理:涉案事故是意料之外,双方无过错,杨某和汤某对此均无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1、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法律规定,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驾驶员、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系行人,汤某系驾驶员,杨某遭受的损害为汤某驾驶的机动车辆碰撞所致,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在本案事故中没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事故责任应由机动车辆一方即汤某全部承担。
2、关于损失赔偿主体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故本案事故应由涉案机动车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约定范围内,对涉案机动车辆导致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某科技公司依托其手机应用程序,构建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平台,系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承运人法律责任。汤某在从事某科技公司经营的互联网预约出租车业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某科技公司作为经营者和承运人,应当对其从业职员在营业过程中,对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某科技公司与驾驶员汤某是双方内部的合同关系,可另行依内部约定进行处置。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杨某人民币44.8万元,某科技公司赔偿杨某人民币12.8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