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同意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练习所需要支出的成本。
《人身损害赔偿讲解》第19条规定: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讲解》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法,实质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规范。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第三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成本”。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